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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反送中運動有關鍵影響的「赴湯杜火」上訴案今日終院裁決,閱讀有關判詞絕對不能標題黨處理,只要看到內容,就會覺得恐怖。

本身上訴是要終審法院裁定一個法律概念,也就是所謂「共同犯罪原則」是否適用於「暴動及非法集結案」的「不在現場參與者」,即例如哨兵、家長車、甚至救護人員等。對這個法律概念,終院裁定「共同犯罪原則」「不適用」於「暴動及非法集結案」,也就是「不在現場參與者」不可基於「共同犯罪原則」而被當作這些罪行的「主犯」。

但與此同時,終院卻作出了另一聲明,強調「推動、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」,「不論是否在場」,均可按「從犯罪行」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。這並非釋法,只是重新「提醒」控方,其實現行法律已經足夠達到他們的目的,但現在有了正式判決,再使用就更順理成章。換句話說,雖然「共同犯罪原則」不適用於暴動案的不在現場人士,但不在現場的「從犯」,反正刑罰可等同「主犯」,所以「共同犯罪原則」這個法律概念是否適用,已經無關宏旨。

這就像唐英傑案的判決,並沒有說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」直接等同「違反國安法」,但這些字怎樣解釋已經不重要,因為判決說只要任何文字「capable of」煽動顛覆,已經足以入罪。這樣的魔鬼細節,令本來爭論的所有細節,都變得redundant,最後法庭好像作出了正常的裁決,但原來真正致命的,卻在另一個地方已經宣示,而且還是一錘定音。

換句話說,根據判決,一個網民認識現場的朋友,提醒他逃生路線,已經是「推動、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」,已經是「暴動從犯」,而刑罰可以等同「主犯」。至於具體怎樣判,自然看「實際情況」,也就是重判與否的政治價值,一切已經和法律原則無關。

過去一年,香港法院顛覆了不少人對法治的認知。現在普遍認知是:只要政權願意,任何法律都可以往最變態的方向扭曲,而一定可以找到自圓其說的條文理據。剛性法治與柔性「依法」的分別,全在於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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